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7002号
原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花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张掖市天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
法定代表人:支国喜,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
原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花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掖市天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花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花儿村村民委员会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花儿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1元,减半收取1760.50元,由原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花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1760.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