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锦江荣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5民初6259号
原告: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江荣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薇,上海久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江荣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3元,因本案以撤诉形式结案,减半收取计2,591.50元,由原告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