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建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1187号之一
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洪鸿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庆,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建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宝良。
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建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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