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5425号
原告: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3999号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6号楼第1层125室。
法定代表人:郑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兴盛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陆 琴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