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

***与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岗新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4民初249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宣经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岗新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顾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轩,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新建筑公司)、上海岗新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岗新集贸市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王强祥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4,257.72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299,349.60元、误工费3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1,000元、衣物损失费2,000元、财物损失费3,0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5日11时45分许,原告***在外钱公路附近一条无名路上被路边施工的围墙突然倒塌砸伤在地,后经路人抢救送至医院急救,由于现场情况比较紧急,参与抢救的人并没有拍照和报警。2018年2月6日原告哥哥向外冈派出所报警。被告龙新建筑公司系涉案场所的实际施工者,被告岗新集贸市场系发包方。原告认为被告岗新集贸市场作为发包方,有安全管理义务,被告龙新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施工地安全措施不足,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讼来院。
被告龙新建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告被压倒的事实认可。围墙是在拆除过程中倒塌,而非意外倒塌。被告作为施工方,已经在事发地设置围栏等安全措施,禁止通行,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不听他人劝阻自行拉开围栏通过,导致损害后果,被告并不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故不承担责任。被告系有施工资质企业,故被告岗新集贸市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具体项目金额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均无异议;营养费30元/天;护理费认可40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11,000元;交通费、衣物损失费过高;财物损失费不认可;误工费不认可;律师代理费过高。事发后垫付原告20,000元,要求一并处理。
被告岗新集贸市场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告被压倒的事实认可,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原告自行闯入施工现场导致事故发生,与两被告无关。被告龙新建筑公司与被告龙新建筑公司是发包与被发包的关系,根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约定,被告岗新集贸市场对于现场没有管理义务,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5日11时许,原告路过外钱公路附近被告龙新建筑公司负责的施工地(菜场旁边)时,遇施工的围墙倒塌,原告被砸到在地,随后被路人送医治疗,花费医疗费54257.72元。原告的伤情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构成XXX伤残;其左足弓破坏构成XXX伤残。2、伤后可予以休息21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3、需遵医嘱择期二次手术取内固定,可另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2,000元。原告认为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本院。
另查,事发围墙系被告岗新集贸市场所有,被告岗新集贸市场与被告龙新建筑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外冈岗新集贸市场装潢及外场配套工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确定工程的安全施工等由被告龙新建筑公司负责。事发当时被告龙新建筑公司正在实施围墙拆除工作,在围墙外侧的道路上设置了黄色的施工警示栏板。原告陈述栏板只是在道路两边的两侧安置,中间有行人通行的空隙,因有行人通行,原告随后进入,听到有人呵止时围墙随即倒塌。被告龙新建筑公司的证人在事发次日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中讲到,事发路段当时是全封闭,原告拉开围栏强行进入,证人马上拖拉原告,围墙随即倒塌。围墙倒塌后,原告的证人陈述其听到声音后立即到现场营救原告,并称事发路段没有警示围栏。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发地点为被告龙新建筑公司负责的施工区域,其虽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特别是在涉及人身安全的范畴,未加以特别注意。现因施工过程中围墙倒塌致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有安全警示的施工区域,自身应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自身损害的部分不利后果。综合原告的陈述、原告证人证言、被告龙新建筑公司证人证言等证据,本院酌定被告龙新建筑公司应承担本起事故50%的责任。被告岗新集贸市场在本案中无选任不当的情形,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的具体损失金额,医疗费54,257.72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299,349.60元、鉴定费2,0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财物损失费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项目金额过高,结合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本院分别酌定营养费3,150元、误工费19,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衣物损失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80,858.66元(以医疗费54,257.72元、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299,349.60元、误工费19,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1,0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50%为计算依据,并扣除其先行垫付的20,000元),前款被告直接汇付原告***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定外冈支行;
二、原告***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36元,减半收取3,718元,由被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强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