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展君经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692号之二
原告上海展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展君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展君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39.64元、财产保全费2,913.09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