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索高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4民初8884号





原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宣经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索高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舒。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40元,由原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奚






书 记 员


何吉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