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

***与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岗新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4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宣经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岗新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轩,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新建筑公司”)、上海岗新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岗新集贸市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29,107.32元。事实和理由:1.两被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在实施围墙拆除时已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龙新建筑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是事后拍摄,不能反映事发时的客观情况。本案的证人,系被上诉人岗新集贸市场指派的现场负责人,与两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被采信。上诉人在并不知道有人在实施围墙拆除作业的情况下,经过围墙和样板间的空地欲回到自己的办公室时而受伤,自身并无过错,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与事实不符。2.原审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认定本案的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应由两被上诉人共同对围墙倒塌所致上诉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龙新建筑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故责任分配。被上诉人作为施工方,已经在事发地设置围栏等安全措施,禁止通行,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上诉人不听他人劝阻自行拉开围栏通过,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自身行为与事故的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龙新建筑公司承担50%的责任没有任何错误。基于被上诉人是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故岗新集贸市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岗新集贸市场辩称,本案因上诉人擅自闯入施工现场导致事故发生,与两被上诉人无关。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5日11时许,***路过外钱公路附近龙新建筑公司负责的施工地(菜场旁边)时,遇施工的围墙倒塌,被砸到在地,随后被路人送医治疗,花费医疗费54,257.72元。***的伤情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构成XXX伤残;其左足弓破坏构成XXX伤残。2、伤后可予以休息21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3、需遵医嘱择期二次手术取内固定,可另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为此花费鉴定费2,000元。***认为应对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一审另查明,事发围墙系岗新集贸市场所有,岗新集贸市场与龙新建筑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外冈岗新集贸市场装潢及外场配套工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确定工程的安全施工等由龙新建筑公司负责。事发当时龙新建筑公司正在实施围墙拆除工作,在围墙外侧的道路上设置了黄色的施工警示栏板。***陈述栏板只是在道路两边的两侧安置,中间有行人通行的空隙,因有行人通行,***随后进入,听到有人呵止时围墙随即倒塌。龙新建筑公司的证人在事发次日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中讲到,事发路段当时是全封闭,***拉开围栏强行进入,证人马上拖拉***,围墙随即倒塌。围墙倒塌后,***的证人陈述其听到声音后立即到现场营救***,并称事发路段没有警示围栏。
原审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发地点为龙新建筑公司负责的施工区域,其虽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特别是在涉及人身安全的范畴,未加以特别注意。现因施工过程中围墙倒塌致***受伤,存在过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有安全警示的施工区域,自身应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自身损害的部分不利后果。综合***的陈述、***的证人证言、龙新建筑公司证人证言等证据,酌定龙新建筑公司应承担本起事故50%的责任。岗新集贸市场在本案中无选任不当的情形,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的具体损失金额,医疗费54,257.72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299,349.60元、鉴定费2,000元,尚属合理,予以支持;***主张的财物损失费依据不足,难以支持;***主张的其他项目金额过高,结合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分别酌定营养费3,150元、误工费19,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衣物损失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判决:一、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80,858.66元(以医疗费54,257.72元、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299,349.60元、误工费19,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1,0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50%为计算依据,并扣除其先行垫付的20,000元),前款直接汇付***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定外冈支行;二、***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两组证据并申请证人王某某到庭作证:第一组证据,证人王某某、龚某某、蒋某某的证言以证实,事发前街道一直有人行走,现场无相应的安全措施和警示标识,无人在现场管理,事发后被上诉人龙新建筑公司也未参与救援。第二组证据,***的超市付款凭证等证实,事发时上诉人是从超市购物返回自己的办公室,没有强行拉开围栏的行为。
被上诉人龙新建筑公司、岗新集贸市场质证认为,上述证人均未直接看到事发的过程,且与上诉人均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缺乏可信度,不应予以采信;另对提供的书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相关书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中肇事围墙系龙新建筑公司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倒塌,龙新建筑公司作为建筑物的施工方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施工中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曾警示上诉人不要进入事发路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龙新建筑公司因管理上存在疏忽而致上诉人受伤,故仍应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进入已标识有安全警示的施工区域时,应预见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但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由此造成损害的部分不利后果。综上,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各方过失的大小和过失与损害后果原因力的比例,确定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于法不悖,应予确认。另原审法院对岗新集贸市场在本案中无选任不当的情形,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认定于法有据,予以确认。上诉人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其全部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系在无过错情况下受到伤害,故其请求难以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2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郑军梁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朱红卫
审判员 管勤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玲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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