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叠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0222号 申请人: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西冈身路888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叠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988号1幢406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叠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叠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82,94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叠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82,94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935元,由申请人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