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

***与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岗新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765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宣经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岗新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岗新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欧海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海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海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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