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2176号之一
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田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28461777A。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百耀欣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站前路39号星华公寓(部位:2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8HD2L。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受理的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百耀欣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5元,财产保全费2236.7元,均由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