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240号 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田湾。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宁阳光唐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25号25-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阳光唐道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唐 玉 芳 审 判 长 唐 玉 芳 人民陪审员 蒋 昌 琼 人民陪审员 王 明 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拉*** 书 记 员 李  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