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240号
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田湾。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宁阳光唐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25号25-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阳光唐道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唐 玉 芳
审 判 长 唐 玉 芳
人民陪审员 蒋 昌 琼
人民陪审员 王 明 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拉***
书 记 员 李 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