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2975号
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田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洲大道11号附3号物理层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以被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祝 萍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