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执18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田湾。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沙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恒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46,415.45元及相关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现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10执18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卢 文
审判员 周 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