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10584号
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北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99325Y。
法定代理人:史美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