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10961号
原告:路绪歌,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航,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北滨江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99325Y。
法定代表人:史美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路绪歌与被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路绪歌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路绪歌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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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应启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