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4708号
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北滨江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99325Y。
法定代表人:史美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经济开发区新科路E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28909575H。
法定代表人:方汝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余姚众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6387439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姚众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东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