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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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522民初4560号
原告:湖州中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三星斗村东安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新盛村14组55号。
原告湖州中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湖州中庆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州中庆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石材款152016元,支付利息9476元,合计161492元;2、由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湖州中庆建材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份与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石材购销合同一份,石材用于龙山街道休闲养生项目原乡硒谷。该工程于2019年6月完工,2019年7月19日,湖州中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代表***双方确认了所有石材面积,湖州中庆建材有限公司依据所签合同单价结算出材料总金额为383665.64元。***于2019年3月14日微信支付20000元,2019年4月1日微信支付20000元,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打款100000元,2019年7月12日打款100000元,合计支付240000元,尚欠152016元。湖州中庆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给付湖州中庆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0000元,于2021年8月6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6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湖州中庆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120000元(包含了10000元的违约金)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2620元,由湖州中庆建材有限公司承担1310元,由***承担1310元,于2021年8月6日前径直支付湖州中庆建材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