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103民初76号之一
原告:永州湘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东站村团塘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17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永州湘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永州湘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湘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湘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410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原告永州湘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游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