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

珠海豪门雕塑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221号
申请人:珠海豪门雕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红旗镇珠海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简廷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燕,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玲,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17楼。
法定代表人:张勇君。
申请人珠海豪门雕塑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珠海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9154.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珠海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9月9日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处理。
本院认为,珠海豪门雕塑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9154.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豪门雕塑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黄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