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4870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2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丹,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17楼。
法定代表人:张勇君。
被告: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站南路西、站西二路北、凯利国际B座21层2102号。
负责人:曾俊雄。
被告:杨会杰,男,汉族,1982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杨会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关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