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

紛阳迎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91号
申请人:洛阳迎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吉庆嘉苑二组团22号楼2单元160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献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河南豫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17楼。
法定代表人:张勇君。
被申请人: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站南路西、站西二路北、凯利国际B座21层2102号。
负责人:曾俊雄。
申请人洛阳迎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86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银行存款3986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13.25元,由申请人洛阳迎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