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品广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长沙市品广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科;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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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94号
申请人:长沙市品广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沙市品广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科
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品广全电线电缆
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科
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
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
司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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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品广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4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品广全电线电缆有限公
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祁谷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