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402民初203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址:珠海市香洲。
被告: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翠香路43号鸿福大厦8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胜诉被告***、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胜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061元由原告***支付。
审判长石淼
人民陪审员单晖
人民陪审员余敏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肖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