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珠香法执字第140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166。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144。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115。
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关于**、***、***与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城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5×××01内存款人民币407866.97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