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37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山东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前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17231166。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朋河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199255XR。
管理人: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星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开春,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一凡,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陆鹏。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陆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立章
人民陪审员 庄绪英
人民陪审员 王中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梦圆
书 记 员 史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