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12民初591号
原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继博,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建筑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宇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继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宇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19424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就河东区高庄社区车库工程的钢筋工程达成《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期自4月10日至当年8月30日;价格按680元/吨;结算方式为:过程中付款付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全部完成后付全部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一年内无息付清剩余工程款。合同9.1条约定:甲方付70%的工程款时,乙方必须付清劳务人员工资,如发生农民工上访事件,每次罚乙方总工程的5%作为违约金。2020年6月1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总工程价款为1398080元,2020年4月21日前,乙方已经支付106万元,已经超额支付至总价款的75.8%。自2020年5月21日,李玲开始投诉未能得到工资,在2020年6月22日,被告以各种理由又支取58500元,2020年11月12日支取2万元,已支付比例至总价款的81.4%。但到2020年12月14日**自己带头上访。在涉案工程目前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被告支付价款已经超过80%,但被告违反双方约定,多次鼓动和带领农民工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告的不诚信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根据双方合同的9.1条及《民法典》第577条及585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1.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宏宇建筑公司在明知**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为了降低成本,依然和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建筑业劳务分包合同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即使是劳务分包作业,也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筑市场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超越资质承揽业务。因为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所以合同中关于上访的违约金条款亦不应适用,属无效条款。2.上访违约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属无效条款。《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发生农民工上访事件,每次罚乙方总工程款的5%作为违约金”的约定,剥夺了工人上访和投诉的权利,不仅违反法律公平原则,也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制度设计,属无效条款,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宏宇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0日,宏宇建筑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高庄车库工程;工程地点:高庄社区内;工程内容:钢筋制作及安装分项工程。四、劳务分包价格及结算方式:1、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价格:按钢筋重量计量:680元/T;2、结算方式:过程付款付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全部完成后付全部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一年内无息付清剩余工程款。九、其他规定:1、乙方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劳务向甲方负责,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严禁再次分包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劳务。甲方付给70%工程款时,乙方必须付清劳务人员工资。如发生农民工上访事件,每次罚乙方总工程款的5%作为违约金。
2020年6月10日,原、被告对分包工程进行结算,形成《高庄车库钢筋班组结算单》,内容是:1、高庄车库(包括消防水池)钢筋班组全部吨数:2056吨,合同单价:680元/吨,共2056吨*680元/吨=1398080元(壹佰叁拾玖万捌仟零捌拾元),截止2020年4月21日前共支款1060000元(壹佰零陆万元整)。
2020年6月22日,**给宏宇建筑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是:我是高庄车库及办公楼工程钢筋班组长**,本工程钢筋分项由我班组施工,2020年3月至4月份我班组共出勤183个工作日,由本人自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取人工费58500元,大写伍万捌仟伍佰元整,并由本人代为足额发放至每个工人。由此产生的纠纷和后果与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关,由本人**自行承担。2020年11月12日,**又从宏宇建筑公司支取工程款20000元,累计支取工程款的数额为1138500元,占总工程款的81.4%。
从宏宇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临沂12345办理通知单》、《河东区人民来访登记表》、《河东区住建局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登记表》等证据可以看出,从2020年4月份开始,**及有关人员以宏宇建筑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临沂政务服务热线12345、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信访11次。
宏宇建筑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确认,由于新冠疫情,涉案工程尚未进行综合验收。**对此予以否认,但未举证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且在其资质等级的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承包人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宏宇建筑公司将高庄车库的钢筋制作及安装分项工程承包给**个人,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亦应认定无效,故宏宇建筑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4194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96元,由原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兴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