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民辖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前盛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金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堰西工业园(山东千山木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金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1302民初21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