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星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前盛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星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三官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星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3)鲁1312民初8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到书面合同,对于双方履行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均未达成一致,庭审前一审法院曾组织双方对账,但被上诉人对于其履行义务提供的货物数量未能查清,其因质量问题退货数量也与上诉人所掌握的数量不一致,双方不仅仅存在付款方面的纠纷,所以,本案不仅仅是接受货币的简单问题,一审法院仅仅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就确定原告所在地的本案一审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因为本案的争议表达不仅仅是给付货币。所以,一审法院的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3)鲁1312民初8114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将该案移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山东星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和本案合同性质,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为山东星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