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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与佛山市******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小晶,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锡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富湾镇石洲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钟海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限期拆除及恢复原状决定,要求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8月4日作出的佛自然资顺(陈)罚〔2020〕1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关于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内(宗地号:211***-W007)面积为1186.3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佛自然资顺(陈)罚〔2020〕1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关于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内(宗地号:211***-W007)面积为1186.3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事项,准许强制执行,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李海昌
审 判 员 郑旭辉
审 判 员 梁嘉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黎凯瑶
书 记 员 黎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