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执2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富湾镇石洲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762329922。
法定代表人:钟海旺。
委托代理人:潘倩珩、叶志翔,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起重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景华街19号2座10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8MA4W2FKJ8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有限公司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起重租赁服务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8民初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起重租赁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有限公司支付155395.70元;受理费1664元、执行费2262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起重租赁服务部、***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有限公司同意上述和解方案,请求按照和解方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608执2488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后,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杨伟锋
执行员 邹叶华
执行员 刘付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何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