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0121民初2176-1号
原告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皖0121民初217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人民币884,56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财产即担保人李齐放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潜山路403号潜龙山庄4幢2-105、2-205室(房地权包字第023510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勇
书记员 马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