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2937号
被执行人:安徽**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152622896X,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东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被执行人: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31652811Q,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滁东扬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戈永海。
本院在执行安徽**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259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士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