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43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安徽**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152622896X,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东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3949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 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靖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