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凯乐化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2716号
原告: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市中区开发区东海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8630448854。
法定代表人:赵亮。
被告:山东凯乐化工有限公司,住薛城区陶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60843。
法定代表人:刘丰华。
原告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凯乐化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秀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