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开发区东海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86304488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柴里西村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668066288W。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延昌机电公司维修及售后服务员工,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该案(2021)鲁04民终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2022年5月12日等三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于2021年11月18日传唤被执行人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被执行人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5月13日将被执行人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21)鲁04民终18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新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枣庄市延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