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424执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2002年9月11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宁阳路*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钟祥市,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云048民终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9年01月11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黄某各项赔偿金430669.1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360元、案件受理费422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等方式对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黄某200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17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黄某20000元,2021年5月1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黄某80000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按时足额支付后,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