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24民初657号
原告:代国荣,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告: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镇宁阳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代国荣与被告***、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代国荣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代国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代国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代国荣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