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宁县成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4执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宁县宁州镇宁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741473809C。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宁县成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宁县宁州街道宁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668296921F。
法定代表人:汪成名,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宁县成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云0424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宁县成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29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华宁县成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华宁县成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但该存款系银行贷款保证金,暂不能执行。另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华宁县成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8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宁县成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华宁县成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多家法院有多个案件未履行,欠债数额巨大,本院已将华宁县成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茜
审判员 汪庆福
审判员 张会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