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云0424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申请执行人:**,男,2002年9月11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宁阳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执行人:刘贵华,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钟祥市,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贵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4民终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贵华支付***、**各项赔偿金430669.1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360元、案件受理费4223元。现被执行人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贵华已履行完毕,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当事人,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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