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4民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华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通海县
原审被告: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宁县宁州镇宁阳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4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华宁县宁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华宁县准提庵村民小组科技文化室活动中心工程后,与***(借用云南福达钢构工程门业有限公司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钢结构屋面部分分包给云南福达钢构工程门业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是***。对于***如何取得工程,其与**峰或云南福达钢构工程门业有限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以及中间是否还存在其他分包行为,因遗漏当事人,导致案件事实未能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4民初3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龚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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