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801民初1545号
原告: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惠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217641554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民航路7号(洪源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01MA6LYJ7J4U。
经营者:***,男,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现住址景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省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宣慰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2499941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文,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第三人云南省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662元,减半收取23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刀有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