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8民申48号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惠民路。
组织机构代码:2176415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
住所地景洪市民航路*号。
经营者***,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
住址浙江省乐清市七里港镇马道头村,现住云南省景洪市民族北路*号(洪源建材市场)。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5********。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小石坝云南热带作物机械厂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727212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一初字第652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一初字第652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5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率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再审,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的期限。
综上,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奚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段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