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503执恢5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久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虹桥北村3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2B47WL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红丰路1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19549483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州久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州久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279428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州久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执行款2794288元,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湖州久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1)浙0503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