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阳市佳勋建筑设备租赁站、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8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阳市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再审申请人东阳市某建筑设备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5民终106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东阳市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阳市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