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民初7455号
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路17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南浔区。。
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诉讼费225元,由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