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502民初2059号
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路17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蓉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