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64号
原告:***,女,194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A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