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64号 原告:***,女,194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A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