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联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423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2518(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729672253。
法定代表人:郭锦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瓦坊乡张楼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XRAGXD。
法定代表人:张秀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13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联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有工程款未结算,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1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幼书
审判员  王子利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陶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