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联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泗县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虎威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14号
申请人:徐州虎威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610362195,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朱方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伟,江苏金合(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联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729672253,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自由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锦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邱招开,男,1974年12月24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9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申请人:泗县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XRAGXD,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法定代表人:张秀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虎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联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招开、***、泗县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虎威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联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招开、***、泗县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虎威物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联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招开、***、泗县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甜